2月27日讯,近日,因交通肇事至一人死亡,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杨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被判处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012年10月30日下午17时43分,被告人杨斌驾驶川RCV53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顺庆区玉带路由恒子河大桥向老西河桥方向行驶,行驶至玉带路与南门西街交叉路口时,该车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陈远林相撞,造成被害人陈远林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斌承担本次事实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斌在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杨斌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斌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斌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斌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